1、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1)建筑规模。甲类物品库房储存量不大于1.0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乙炔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非喷漆间不大于1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2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2)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为车库服务的附属设施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2)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3)在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3、与修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修车库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与汽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汽车库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内时,须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分别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