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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

日期: 2020-02-21 20:33:17 作者: 孙正豪

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重点归纳

1.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三年不等。

2.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3.IB业务的资格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4.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5.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6.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5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8.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9.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10.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1.证券协会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2.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13.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报送制度,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月度报告。

14.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15.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证券经济业务资格;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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